不当得利
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子女却不扶养父母,该怎么办? 最近有则新闻报导,新北市一名男子向母亲表示愿意扶养她到离开人世为止,这位母亲看到儿子态度诚恳,便将一户房屋赠与儿子,后来,这位母亲自己的存款用完了,就向儿子索取生活费,没想到儿子仅给予每月三千元到到五千元不等,甚至还把母亲赶到顶楼加盖的简陋铁皮屋去住,结果这位母亲愤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儿子把该户房屋还给自己。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这名男子并未善尽扶养母亲的义务,依照民法的规定,判决这名男子应该把该户房屋登记回去给母亲。 其实,依照民法第408条的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做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取名的法律法规,《民法典》被称作“社会发展的百科辞典”,和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楚天都市报新闻记者采访了报名参加《民法典》编纂的中南财经大学法学系温世扬教授。新闻记者还访谈了中山大学法学系罗昆教授,武汉律协会生、湖北省诚明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胡迎法及其江岸区司法所老百姓参加和推动法制科责任人雷星,针对《民法典》她们那样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7 号)(以下简称《决定》),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侵权责任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而发布的具体司法指导意见。 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什么是专利临时保护?如何才能用好这种“特权”保护? 众所周知,专利权要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也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因此,这个时候专利临时保护就应运而生了。临时保护与专利侵权的区别: 发明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获得专利权,要经历三个不同阶段,分别以申请公布日和授权公告日为分界点,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而在此之间,专利法为弥补权利保护上的空白,特规定了临时保护,即“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它在性质上不属于“专利保护”
债权的转让并不是说你情我愿就可以了,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摘要:《民法典》第986条规定了得利丧失抗辩,作为限制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工具,其目的在于保护得利人自主决定利益,避免得利人因承担返还义务而处于比得利之前更糟糕的地位。该条规定了得利丧失抗辩成立的“得利丧失”与“善意”要件,解释上应当加上因果关系要件。得利丧失应该以得利人因得利而提升的整体财富做判断;因果关系指要不是得利,则不会丧失得利;善意既包含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不当得利,还包含虽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但其行为或不行为表明打算将得利返还给失利人
民商法律事务部是我所的传统优势部门,本部门律师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曾代理过许多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民事、商事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民商法律事务部的律师代理案件后将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量,合理设计诉讼方案,以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利益为目的。如有重大疑难案件,民商事法律事务部的律师将进行集体案情讨论、模拟开庭,考虑多方意见,整合各方资源,争取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我和前夫离婚时协议二女一子监护权归我,前夫须每月付给我儿子扶养费五千元直到他成年,但前夫从未履行;儿子因脑性痳痹领有重度残障手册及重大伤病卡,虽已十九岁,生活仍无法自理。请问我可否代儿子向前夫提起给付扶养费的告诉?两个女儿的扶养费也可请求吗?能否追溯到十四年前刚离婚时应给付的部分?儿子可请求更高扶养费吗?前夫户籍在户政事务所,那诉状上的地址可填户政事务所吗? 律师郑瑞仑答: 建议这位单亲妈妈,可向前夫诉讼索讨从离婚起前夫按月应付的扶养费,但因扶养费已由你先支付,所以应该以你为原告,对前夫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女儿的部分也一样。至于你不知道前夫居所在哪,这可在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对前夫进行公示送达
甲、乙、丙三人约定,由甲出资5000元,乙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一辆货车,由丙提供驾驶技术,从事长途货运,三人共同管理,共同承担责任。三人依约定购买一辆卡车,与A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运输从B电脑公司购买的35台电脑。在B公司提货时,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实际交付给甲、乙、丙三人36台电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