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近日,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火腿肠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2000元的处罚。 执法人员对金乡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集装箱式房屋内,员工将某品牌火腿肠原标签的生产日期擦掉,再重新贴上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因其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按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对外代表公司,惟其代表公司所为之行为, 并非当然直接对该公司发生效力,尚应视其行为是否为公司营业 上行为、是否在代表权范围内,以及交易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等情 ,而有不同效力。查92年至100 年间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为王谢○○,且王谢○○确有授权、同意王○○收取B1建物之租金,为 原审认定之事实。倘王谢○○代表上诉人授权、同意王○○取得 租金之行为,对上诉人不生效力,且王○○收取之○○0万元 租金确应归属上诉人,能否谓王○○取得该租金,仍有法律上之 原因,而非不当得利?自待厘清
2009年3月,刘某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约定使用一年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后,刘某未及时偿还借款,张某出于朋友情面考虑也未曾向刘某索要欠款。2013年7月,张某的母亲因病住院,刘某得知后主动向张某偿还了5万元借款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郑州刑事律师:有人转错账给你该怎么办?不还会构成犯罪吗?现在借钱转账都是支付宝、微信等支付APP转账,网上转账虽然简单、方便、易操作,但是很可能会发生转错人的情况,如果有人转账转错了转到你的银行卡里,而你用了,你有什么责任呢,这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吗?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中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如下: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和女友2017年恋爱同居,其间张某多次向女友转账,到2019年底累计转账405271元。两人分手后,张某将女友诉至法院要求归还
美国A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米老鼠”、“唐老鸭”的麻棉布商标。B公司和x印刷厂签订生产花布协议此种花布上有“米老鼠”、“唐老鸭”图案。美国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和x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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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嘉宁律师,毕业十余年,曾在事业单位工作多年。工作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诚恳。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