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米老鼠”、“唐老鸭”的麻棉布商标。B公司和x印刷厂签订生产花布协议此种花布上有“米老鼠”、“唐老鸭”图案。美国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和x印刷厂。法院认为B公司和x印刷厂签订印刷带有“米老鼠”、“唐老鸭”注册商标图案的花布合同严重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诉讼中B公司与印刷厂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这是一个共同侵权的案例作为生产商印刷厂与B公司一起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美国A公司注册商标的图案,构成了商标侵权生产商(印刷厂)与B公司共同承担了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是侵权产品流入市场的源头也是侵权的主要获利者,所以首当其冲生产者要承担责任。
香港A公司生产的xx牌鱼竿取得了注册商标。B渔具商店经销了假冒的XX牌鱼竿,该鱼竿未标明生产厂家和厂址。A公司向法院起诉B商店停止销售,提供假冒商品的生产者并赔偿损失。B商店称其对假冒Xx牌鱼竿并不知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B商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商不是当然地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商构成商标侵权,以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明知为前提,因为有这个规定在实际案件中,销售商一般首先要否认自己是明知的,借以推脱自己的责任。在实际案例中是否明知是可以判断的,比如在该案例中B渔具商店销售的xx牌鱼竿未标明厂家名称、地址B渔具商店对该批货物商标注册是否真实有义务审查,所以其以并不知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如果销售商确实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是不是不承担任何责任呢?也并非如此,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因为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将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商标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