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今年,关于养老金的新政策新举措频频出台。年初,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是我国连续1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求职过程中,不少大学毕业生都遇到过用人单位的各种刁难,权益受损。多年从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官提醒,求职中应注意从五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范实习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毕业前参加实习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书面的实习协议,自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以保障自身利益,如应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如何处理、实习报酬怎样支付、工作时间如何确定等等
2011年1月1日,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刘某在申请人处工作后,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被申请人刘某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了培训,并支付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双方还自愿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答:2005年,保监会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号令)。2号令的出台,对规范再保险市场,分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新《保险法》对再保险部分做出了新的规定,2号令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保障**人合法权益,维护**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例》《**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现行金融商品因发行机构或商品包装方式不同,导致因课税规定不同,使得投资者税负不一,不但扭曲金融机构或商品间资源配置,也连带影响金融市场发展及国际竞争力。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目标,金融商品课税制度需兼具合理性、一致性及与国际接轨之特色,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已将“金融商品课税问题之检讨”列为研究议题,并委托中华公共财务协会黄耀辉教授针对投资型保险及期货商品课税议题进行研究。 财政部指出,在赋改会研究期间曾召开座谈会,邀集金融产业界、学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政府机关代表充分讨论,并于98年7月24日委员会议第七次会议取得以下几点共识: 1、投资收益阶段:以要保人为课税主体,依所得类别(按应税、免税或分离课税)分别征免所得税,投资收益的扣缴税款属于要保人的扣缴税款,保险公司不得用以扣抵保险公司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桃园讯)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财政部95年6 月28 日台财税字第09504540210号令,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系配合保险法第112 条而为规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得适用前开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者,以该人寿保险契约得适用保险法第112条规定者为限。 该局进一步表示,被保险人生前投保未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外国保险公司之人寿保险,依该委员会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号函,并无我国保险法第112 条规定之适用,从而亦无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 条第9款规定之适用,即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险金额仍应计入遗产总额课税。 该局呼吁民众在投保持,应详加询问所投保之人寿保险是否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人寿保险,且应指定受益人,以维自身权益
本专业培养具备国际航运与国际物流管理以及经济、法律等方面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英语与计算机,从事航运企业经营管理及政府机关管理决策等工作的交通运输学科高级专门人才。本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及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 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运筹学、航运经济学、合同法、国际航运管理、班轮运输实务与法规、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多式联运组织与管理、航运公共管理、航运英语函电、集装箱码头业务与管理、供应链管理、航运市场营销、海事法、海上保险法等
2019年10月16日下午2点,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于金丝利办公室12楼会议室举办了主题为《保险合同案件举证要点》的讲座。此次讲座邀请了在保险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刘善军律师作为主讲人,由诉讼仲裁二组和资本市场组共同承办。 本次讲座,刘善军律师围绕保险法核心内容规定、原告方举证要点、被告方举证要点三个方面,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带领与会人员对保险合同案件举证要点进行了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