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6〕18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门诊特殊病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根据张人社字[2018]271号文件: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到8万元
养老保险国家规定必须交满15年,才可以享受到退休金的福利。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1、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就没有了吗? 答:生育保险仍然存在!参保人的待遇享受不会受到影响。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是合并实施,不是“合并”。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
为建立健全保险领域实名管理制度,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140)。 请在网页填写、电邮主题、来信信封等处注明“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为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提高保险业风险抵御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现就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发行申请,做好信息披露,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发行、赎回等重大情况。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对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不够最低15年的年限,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立法院第8届第8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10月5日、7日(星期一、三) 一、审查105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法务部及所属主管收支部分。 10月8日(星期四) 二、审查105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考试院及所属主管收支部分。 三、并案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及委员蒋乃辛等22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六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医辽保险制度,改善企业妇女的就业率。佳木斯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佳木斯市的生育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员生育保险的报缴费做了相应的调整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四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工作要求,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以更好对接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有关情况一起来了解一下:一、全省统一缴费政策包含哪些内容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四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工作要求,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以更好对接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有关情况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规定,统一缴费政策主要包括统一缴费比例和统一缴费基数两个方面: (一)统一缴费比例方面:全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电话:详见各业务板块 业务监督电话:0731-82239688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161号(原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旧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