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6〕18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门诊特殊病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根据张人社字[2018]271号文件: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到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