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年利率超过多少构成高利贷?放高利贷构成什么罪? 《民法典》合同编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2019年10月21日起,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法定情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放高利贷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推动“八五”普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提升员工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12月6日-7日,水建集团开展“以案释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大家集中学习了《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以及《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部分条款,并通过分享“自甘冒险”“过错责任划分”等案例的形式,将司法案例与职工工作、生活实际相结合,对案例涉及到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解读,促使员工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款的含义,进一步提升工作和生活中的风险防范意识,真正打造知法懂法的员工队伍,推进依法治企向纵深发展。 下一步,水建集团将持续推动普法工作常态化,深入开展各类形式的普法活动,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依法治理能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编的关键内容之一;法律行为制度源自合同法,其规则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对于分则中的合同编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2017年颁行的我国《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相对于1986年颁行的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应内容来说,无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均有了重大的改变
9月1日,省地灾应急中心在省地质科普教育馆肇庆教育基地召开专题学习《民法典》会。会议由省地灾应急中心党委书记陈政民主持,中心(地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共21人参加了会议。 此次学习会,省地灾应急中心邀请律师陈春江对《民法典》——民法典主要制度与创新等内容进行了专题辅导学习
王健法学院全国两会精神学习暨《民法典》解读系列讲座(四) 发布者:沈险峰发布时间:2020-06-24浏览次数:182 简介:李中原,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欧洲民法史。掌握英语和意大利语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加大法律援助便民力度,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民生职能,12月27日,南湖北路街道昆仑路北社区携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开展了“聚焦二十大 法援惠民生”为主题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向居民送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法律援助宣传讲座。 讲座内容结合身边人、身边事,重点围绕居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房屋租赁、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方面的热点问题,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律援助的概念、受案范围、受理程序及条件,以及国家大力推行法律援助的目的和意义
2020年,小张(化名)在某通信公司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并在当日开通使用,与通信公司约定明确通话级别、套餐及付费方式。 两个月后,该号码业务无故被变更,变更后,小张发现手机号码无法正常使用。几经沟通、投诉,均未得到妥善处理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和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泰州姜堰的二手房已经两年不到了,合同已经签了,但是我不想要了。 业主得了癌症,但是签合同的时候没有说。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刘东升到广东肇庆走访驻肇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通报上半年人民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代表意见建议。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级调研员罗文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主任、四级调研员罗万里等陪同走访。 走访座谈中,刘东升主任对陈瑞爱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一直以来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