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建筑劳务分包包括自带劳务分包、零散劳务分包和成建制劳务分包。建筑劳务分包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主体结构施工不得分包、非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分包,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进行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感谢党和政府对我们军人家属的关心和支持!”日前,在泉州市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中,军人家属与慰问人员亲切攀谈,共叙军民鱼水情。 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作为今年泉州市双拥“八个一”专题活动之一,“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泉州市军分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及各县(市、区)人武部、双拥办深入开展“关爱功臣”慰问活动,对泉州市93名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和对部队有突出贡献的功臣及功臣家属致以节日的问候,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并送去慰问金、慰问品。 今年“八一”期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双拥”活动,力争以创新开展的“八个一”活动为抓手,打造泉州“双拥”工作特色品牌
1、签订时间不同。三方协议是学生在校期间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 2、主体不同
一个三岁小孩,能否成为房屋买卖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 答案是可以的。因为对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要求,主要须确定的是出卖人或买受人是否为民事权利主体。三岁孩子是民事权利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平安文化建设】五华商会联合企业举办学法用法法律知识讲座(三) 2020年10月21日至23日,五华商会联合企业举办学法用法法律知识讲座。讲座分别在常平、寮步、茶山举行,特邀商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卓宇轩律师作主讲嘉宾,由执行秘书长赖耀林主持。 为持续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平安文化建设,加深平安文化创建企业及员工对《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2020年10月21日至23日,五华商会联合企业举办学法用法法律知识讲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万所联万会”的工作精神,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能力,4月18日,望谟县司法局联合工商联到辖区王母商会、青年商会、浙江商会,开展“万所联万会,送法进企业”活动,为律师事务所和企业商会搭建了良好的沟通平台,使企业商会进一步增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练运用与本企业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企的观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推动社会发展的自觉性。 此次活动通过座谈交流、以案释法、送法进企业等“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解企业之所困,真心实意服务企业,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切实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做细,助力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档升级。 本次活动,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韦家惠与商会企业家进行面对面交流,零距离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认真听取企业家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民法典》进行讲解,向企业家宣讲了常见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等法律问题,并对企业员工提出的法律咨询进行耐心细致地解答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其中的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作出了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摘要:《民法典》第986条规定了得利丧失抗辩,作为限制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工具,其目的在于保护得利人自主决定利益,避免得利人因承担返还义务而处于比得利之前更糟糕的地位。该条规定了得利丧失抗辩成立的“得利丧失”与“善意”要件,解释上应当加上因果关系要件。得利丧失应该以得利人因得利而提升的整体财富做判断;因果关系指要不是得利,则不会丧失得利;善意既包含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不当得利,还包含虽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但其行为或不行为表明打算将得利返还给失利人
去年以来,埇桥区立足实际,服务大局,多举措在全面深化法治埇桥建设上持续发力,有力地促进了全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法治埇桥建设成效显著。 深化依法治区,推进法治埇桥建设。召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法治埇桥建设“一规划两方案”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和《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规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包括未成年人,即依照子女特定身份及年龄来确定主体地位。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的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的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