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

(二)《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7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章。

(一)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申请人,向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申请人,主体类型为公司且餐饮部分使用面积在150㎡以上(含150㎡)的食品经营企业向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申请人,以下两种情况向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1.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主体类型为公司,餐饮部分使用面积在150㎡以下的食品经营企业。

(三)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的申请人,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向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向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国家、省、市、区食药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人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也可登录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址: [URL],在“办事指南”中下载《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或登录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URL]网上申请,填写相关申请书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准予注销通知书》或不予注销决定书。

(一)由申请者签署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一)以上材料应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体工商户由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核对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