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20〕45号)等文件的要求,市司法局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0件。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5日——2022年7月13日。

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13日下午5点前向市司法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