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111年5-6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公告事项: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5-6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5-6期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5-6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二、纳税义务人如发现公告核定内容错误时,得向本局查对更正,如对公告核定内容不服者,应于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内,依规定格式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向本局申请复查。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本局在核课期间内,另行发现有应征之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征或并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