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署授药字第○九二○○○○六○二号 》

依据:药事法第三十九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

一、 自即日起,申请中药药品临床试验,经本署中医药委员会通知补件者,应于文到之次日起二个月内,补足所需文件。无法于限期内 补足所需文件者,得叙明具体理由,申请延期一个月,惟申请延期,应以一次为限。

二、 前项申请案件未获核准者,得于文到之次日起四个月内,提出申覆,但提出申覆,亦以一次为限。 三、 凡未于上开期限内补足所需文件、申请延期补件或提出申覆者,均予径行结案。

副本: 《 中华民国中药商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台湾区制药工业同业公会、台湾区中药工业同业公会、中华中草药发展协会、中华民国制药发展协会、中华民国开发性制药研究协会、台北市进出口公会、高雄市进出口公会、财团法人医药品查验中心、本署中医药委员会》 署长 涂 醒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