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各机关依相关法规及维护管理工作计划与相关契约办理。
是(本部业建立维护管理阶段之访查作业机制及访查重点,逐年访查各机关维护管理工作之办理情形)。
一、法令依据:建筑法、消防法及电业法等相关法规。
1.法务部:负责本部及直属机关公共设施维护管理之督导。
2.台湾高等检察署:负责其所属机关公共设施维护管理之督导。
3.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负责其所属机关公共设施维护管理之督导。
4.法务部矫正署:负责其所属机关公共设施维护管理之督导。
5.法务部调查局:负责其所属机关(构)、单位公共设施维护管理之督导。
6.法务部廉政署:负责其所属单位公共设施维护管理之督导。
三、维护手册:由各机关依相关法规及维护管理工作计划与相关契约办理。
四、所属各机关建筑类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执行情形(请点选机关名称或其所属机关(构)、单位):
2.台湾高等检察署(请点选下方“台湾高等检察署所属机关”)
7.法部务矫正署(请点选下方“法部务矫正署所属机关”)
11.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请点选下方“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机关”)
12.法务部廉政署(请点选下方“法务部廉政署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