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配偶相邻房屋打通使用,其地价税是否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

有民众来电询问,与配偶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相邻且打通,只有自己的房屋设立户籍,2间房屋的地价税是否都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

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表示,民众所有土地的地价税如要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必须符合无出租、营业且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若没有符合条件者设立户籍,原则上就无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税。但如果相邻2栋房屋的所有权人同属一人或夫妻个别所有,房屋经打通使用,可以合并认定为1处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因此,只要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其中1栋房屋设立户籍,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其他要件,2栋房屋的坐落土地皆可适用自用住宅税率课征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