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税与房屋税的自住定义不同,申请前须注意。

由于地价税与房屋税的自住定义不同,高雄市税捐稽征处特别说明,并罗列两者对“自住”的定义。

申请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为:

1.土地上房屋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

2.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

3.未出租或供营业使用。

4.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处为限。

5.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00平方米,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00平方米。

符合以上要件并依规定申请地价税,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2‰,否则一般用地税率为10‰至55‰累进税率,税负相差至少4倍以上。

房屋税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要件为:

1.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

2.房屋无出租或营业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

符合以上要件并依规定申请,方可按各县市明定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

该处特别提醒,地价税如符合自用住用宅用地要件者,请记得于9月22日前提出申请。始能自当年度开始适用;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