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众在接获税单时,才发现早已拆除的房屋仍有缴款书,或为请领各项社会福利补助而申请全国财产总归户查询清单时,却发现已拆除的房屋仍列于清单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依房屋税条例第8条规定,房屋遇有焚毁、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当地主管稽征机关查实后,在未重建完成期内,停止课税。换言之,民众未申请注销房屋税籍前,财产清单上仍会显示资料,且持续课征房屋税。因此,为维护自身权益,民众应于拆除等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注销税籍。
地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若未于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检附相关拆除证明资料者﹙例如:地政机关核发之建物灭失登记资料或建管单位核发之拆除执照等﹚,仅能自申报当月起注销房屋税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