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实施“外籍学人来台研究汉学奖助”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奖助研究之对象为国外大学相关系所之外籍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含博士后研究)、博士候选人,以及学术机构之研究人员。其来台研究内容以汉学及台湾研究之主题为主。
三、奖助研究之事项包括:补助研究费用、提供资料服务、联络大学及研究机构、利用本中心设备等项。
四、奖助研究之期限:一个月至一年为原则。
五、申请人应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中心提出次年一至十二月之研究申请。经审查后,于同年八月底前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六、获得奖助学人享有本中心提供之旅费及研究补助费。惟旅费补助之对象为现在国外之外籍学人,现已在台从事研究者,不予补助。
七、经费补助标准如下:
旅费:提供获得奖助学人由居住地至台北间直飞来回机票(经济舱)乙张,该费用于抵台缴交电子机票、购票证明文件或相关书据后发给。
研究补助费:于每月月初发放。计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含博士后研究)、博士候选人四级。学术机构研究人员比照支给,其金额由本中心订定,若有调整时经本中心指导委员会通过后宣布。
八、获得奖助学人必须与本中心签订合约并遵守下列规定:
非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兼任他职,亦不得接受我国其他单位补助。
参加本中心安排之各项学术研究活动。
利用本中心及国家图书馆设备时,依相关规定办理。
研究期满前,应提出研究报告或论文。
九、获得奖助学人如未遵守本要点第八点各款之规定,本中心得停止发给其研究补助费。
十、获得奖助学人于研究期满后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
十一、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指导委员会授权本中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