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系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或丧失法律上效力之时间。 期日:指不可分及视为不可分之一定时间而言,如二月一日。 期间:则指由一定时间至另一时间而言,如自一月十一日至二月十日止是。 期日与期间,应依其是否以时间之经过为区别之标准,期日在观念上为时间过程中的某一个点,为时之静态,期间则为线,为时之动态。时间在法律上所处地位甚为重要,如人之出生、死亡,以及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公法上或私法上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与消灭,甚至于法令本身效力之发生或消灭等,莫不与时间****。其对个人权利之得失关系重大,故在法令、审判或法律行为上所定之期日与期间,除有特别规定外,其计算方法,均依民法规定(民法第119条至第124条),在刑事法规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