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1月3日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力国出借跟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400万元且至调查时未能归还,本机关已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活动六个月。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基金会印章和财务凭证进行封存。

封存期限为六个月,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 5月28日止。封存物品存放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政部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注: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