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内容:
“雇主应负责宣导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之规定,使劳工周知。”
“雇主应依本法及有关规定会同劳工代表订定适合其需要之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报经检查机构备查后,公告实施。劳工对于前项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应切实遵行。”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宣导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时,得以教育、公告、分发印刷品、集会报告、电子邮件、互联网或其他足使劳工周知之方式为之。”
“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所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之内容,参酌下列事项定之:一、事业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及各级之权责。二、设备之维护及检查。三、工作安全及卫生标准。四、教育及训练。五、急救及抢救。六、防护设备之准备、维持及使用。七、事故通报及报告。八、其他有关安全卫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