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关务署重新定义港口、机场售油之出口统计代码,区分为“本国籍”与“非本国籍”,如为替非本国籍之船舶或飞机加油,统计方式仍适用“08”;如为替本国籍之船舶或飞机加油,新增统计方式为“78”,并自103年11月3日起实施,业经该署103年10月6日台关业字第1031022299号公告在案。
为因应该署前开新措施,并简化营业人于港口、机场售油(燃料)所售予国际航线船舶及飞机为“本国籍”(中华民国籍)申报适用零税率案件,应附证明文件之不便及影响退税时程,稽征机关修正现行营利事业海关出口报单总额交查条件,新增报单别为“G3、G5及F5”及对应之统计方式为“78”列入总额交查范围,免再于申报时检附证明文件。营业人申报时应分别填载于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之“零税率销售额”栏“经海关出口免附证明文件者”暨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之“经海关出口免附证明文件者”栏,以免因申报资料填写不正确,产生资料勾稽异常,无法即时退税。修正后营利事业海关出口报单查核清单之交查项目表如后,并自本(104)年3-4月期营业税申报作业起适用。
该局进一步提醒,营业人于港口、机场售油(燃料)予国际航线船舶及飞机,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按销货金额全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并适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0条规定税率,惟如符合同法第7条第7款规定,属销售与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所使用之货物,其销售额可适用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