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官因职务异动致受理申报政风机构亦有变动时,自应于就(到)职三个月内申报财产,如同一申报年度已办理就(到)职申报者,则可免为该年度之定期申报
具申报义务之公职人员职务如有异动,且受理申报机关(构)亦有变动时,应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3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9 条第1项规定,办理就(到)职申报,此有本部98年3月4日政财字第0981102345号函释足参。准此,因法官于本法修正前,无论其职务所列职等为何,受理申报机关(构)均为其所属机关之政风机构,则其职务异动,致受理申报之政风机构亦有变动时,自应依据前开函释意旨,于就(到)职三个月内申报财产,如同一申报年度已办理就(到)职申报者,则可免为该年度之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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