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开发利用回馈金缴交办法(下称本办法)于89年11月30日订定发布施行,其间历经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为106年12月12日。为维护山坡地生态资源存续兼顾政府照护原住民族群之居住权利,配合原住民族委员会解决原住民无自有房屋居住之政策,且考量后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退场后衔接国土计划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相关制度,爰拟具本办法第七条修正草案。

第七条规定山坡地之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缴交回馈金:…十六、原住民于部落范围内,依法申请自用住宅兴建之建筑基地面积,其得免缴交之面积上限为330平方米,且一人以一次为限。

资料来源: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林务字第1111740591号,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