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的工商经营单位;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条件。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与采购内容相适应的经营范围。

4、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咨询工程师。

5、拟派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联合体不得超过三家单位,牵头单位可自行确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1、2、3项的要求,其他条件由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满足即可;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报名时提供: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证照;2、法定代表人报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报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日期为本项目发布日期开始至投标截止日止);4、近3年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6、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成立不足一年的不提供);

7、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注:以上材料报名时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套。如联合体报名,联合体牵头方提供以上所有资料即可。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