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私立学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57条第4项暨“私立国民中小学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复适用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准则)办理。
二、私立国民中小学校非政府捐助设立且未接受政府奖补助者,经报请学校主管机关备查,其办理前项各款事项,得不受本法及相关法令之限制。但其违反法令或办理不善,经学校主管机关查证属实者,应回复受其限制。
三、私立国民中小学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其办理下列事项,得不受本法及中央或地方政府相关法令之限制:
(二)、招生之班级数及人数;入学方式及其名额之分配。
(四)、向学生收取费用之项目、用途及数额。但以学校具有完善之助学机制者为限。
(五)、办理学校型态之实验教育或学校内之教育实验。
四、私立国民中小学向学校主管机关报请备查,应于不受法令限制之该学年度起始日六个月前为之。其报请备查时应检附之文件、资料表应依本实施准则第4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