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作为基本人权,家长对孩子教育的优先权概念并没有过时。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3款规定“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义务教育法》最本质的精神,是保障儿童接受教育,在家上学与这一法律精神并不冲突。家长之所以另辟蹊径自行其是,不仅是因为大一统的学校教育不能满足家长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不能适应孩子的特殊需要和不同情况,主要还是因为国家化的公办教育质量不尽如人意。在美国,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平庸,校园文化紊乱,是公认的事实。在中国,家长“用脚投票”则是为了逃避“应试教育”的荼毒。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家长的教育权利终于被重新发现和确认。

古代中国有私学,而中央官学为国家养士、宣教;欧洲16世纪以前也没出现过建制化的学校,“学校”以教会附属机构、行业社团等面貌出现。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教育功能开始转型,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塑造人格,培养公民,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要成为社会制度的一环,成为国家事务,“学校”逐渐演变成今天的样貌——建制化、科层化、制度化。“美式家庭学校”尽管新鲜,但回顾教育史,它倒更像是传统师徒传授、家学传承的回流,这股回流对现代学院化教育构成了小小的反叛,力量较为有限。这件事最值得思考的地方在于:既有的教育体系能否为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试验打开一扇窗?如果教育体系足够封闭,那么各种新的教育思想、理念、试验必然会另起炉灶。

当今社会已无法回避这样的现实,以应试为唯一目的现行教育体制,产出“教育废品”现象日益显现,不论在知识准备上,还是在行为心理的素养上,在生活习惯上,娱乐方式上,人际交往上,工作态度上都存在很多问题。即使是那些令人仰慕的“211”“985”高校,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学生毕业后呆在家里,无法参与和融入社会,成为“啃老族”。面对一个个健康受损,思想简单,情绪低落,工作无能的失落学子,不免让人们更加对现行教育体制失望乃至绝望。对于一些有条件的家庭而言,或许选择“私塾教子”就是一条保证孩子茁壮成长的良途。“子不教,父之过”。毕竟孩子是自己的,在教育问题上容不得任何闪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相关部门不妨放“私塾教子”一码,容许进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