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地方税务局表示,迩来有民众询问,今年8月买了1笔土地,可否只缴纳8月至12月共5个月之地价税?

该局说明,地价税“纳税义务基准日”为每年8月31日,以当日地政机关“土地登记簿”所记载之土地所有权人,为当年度的纳税义务人,在11月份开征的时候,须负责缴纳该笔土地全年的地价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土地买卖双方在契约书中约定地价税由谁缴纳,或按持有期间比例分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私权行为,不能因此变更地价税纳税义务人。该局提醒买卖双方,要注意地价税纳税义务基准日之税捐归属,以避免争议。

民众如有疑义,请拨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47-6969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