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非诉讼法律服务(以下简称外企非诉法律服务)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对外开放,大量外商在中国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引发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目前,我国一些外企非诉法律服务已很成熟,一些正在逐步发展、完善,还有更多的服务业务尚待开发。外商投资律师作为一名曾在外商投资服务领域工作过多年的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谈谈对外企非诉法律服务的感受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深圳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9月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深圳条例》。这也是深圳运用中央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基础上,结合深圳市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以及利用外资的实际情况,针对深圳经济特区内外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便利、外商投资权益保障、增强政府公共服务、提升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的又一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
早在40年前,改革开放伊始,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被称为我国的“外资三法”。 为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需要,推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迫切需要在总结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32号)精神,切实做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月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第27号令公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规定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30日起,对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施行后,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中,有关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分别为: (一)《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T”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T0001)”;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U”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山西省第7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U1407)”; 外商投资项目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
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发改委指出,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国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影响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但依照这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办法会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法》规定中国对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为了适应吸收外资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针对近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出观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适应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章程(包括合同、章程的修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4月14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提升投资便利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等几个方面,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提振投资信心。 在深化对外开放方面,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支持在新能源汽车制造、国际海上运输、船舶代理等新开放领域设立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符合广西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支持外资参与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吸引外资金融机构集聚,推动广西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或实现外资金融机构入股等;支持外商投资汽车产业,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消除妨害公平竞争的制度性障碍。 在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方面,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创新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投资、运营和发展中的痛点、堵点,及时将企业对制度创新的新需求纳入改革试点范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向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重点开放型园区集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2019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做好稳外资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中)直有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经省政府常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实施意见》围绕深化对外开放、外商投资促进、打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外商投资保障等四大方面共提出15项意见措施,明确了下阶段做好外资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 1.扩大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开放。落实国务院最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要求,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10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政策例行吹风会。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在会上介绍,10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近期印发。今年以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于稳定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