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
在16日举行的国家发改委9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回应近期外资企业外迁一事。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部分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调整生产布局,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孟玮提到,近年来,受要素成本上升、中美经贸摩擦等影响,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部分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调整生产布局,应该讲这一现象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其中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以及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 《政策措施》提出,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近期出现了不少外资企业外迁的报道,对此,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9月1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受要素成本上升、中美经贸摩擦等影响,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部分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调整生产布局,“应该讲这一现象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全球跨境直接投资大幅下降,在这样背景下,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利用外资形势也逐步回稳。数据显示,1—8月,实际利用外资890亿美元,同比下降0.3%,特别是自4月份以来,利用外资降幅逐月收窄,利用外资形势总体好于预期
华体汇新网址(以下简称“陕西煤业”)是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以煤炭主业资产出资,联合三峡集团、华能开发、陕西有色、陕鼓集团于2008年8月8日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8月28日,陕西煤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226,发行股票10亿股,募集资金40亿元。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0亿元
“继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审批改为备案制后,‘一口受理’是外资领域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前海e站通是前海管理局内设机构,集中受理商事登记、外商投资、规划建设、文化经济、人力资源等领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截至2017年,已将省、市分散在31个部门委托或授权的134项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入驻单位的27个管理事项,统一归口审批,实现“一口受理、一门审批、一网服务、一颗印章”
外商直接投资是涉外律师网外商投资律师的传统业务领域之一。中国的市场开放度逐步加大,流入的外国资本源源不绝,各国外商更是翩至沓来。跨境的资本投资牵涉到很多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税法在其中尤为重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近期出现了不少外资企业外迁的报道,对此,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9月1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受要素成本上升、中美经贸摩擦等影响,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部分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调整生产布局,“应该讲这一现象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全球跨境直接投资大幅下降,在这样背景下,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利用外资形势也逐步回稳。数据显示,1—8月,实际利用外资890亿美元,同比下降0.3%,特别是自4月份以来,利用外资降幅逐月收窄,利用外资形势总体好于预期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为确保法律衔接顺畅,做好外商投资管理,便利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拟定本市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组织拟订全市商务领域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负责执行省政府规章、市政府颁布的商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执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分析、研究本市外商投资的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负责对外贸易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 依法拟定本市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办理上海自贸区外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需要哪些程序?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审定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自贸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外资、自贸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牌照外资此类证件一样,都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以及符合相关的条件才能办理,那么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自贸区办理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具体程序: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一)背景。2022年4月2日,内江市人民政府出台《内江市鼓励外商投资支持办法》,按照市上要求,我局根据此办法出台了本实施细则。 (二)过程
外商眼中的重庆怎么样?哪些因素吸引他们在渝投资?1月17日,受商务委委托,外商投资联合编撰、发布了《2019年外商投资测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外商投资企业普遍认可、持续看好重庆,在渝投资发展信心增加。 今年的《报告》包含四个版块:重庆总体概况、外商投资情况、投资评价和、专题调查和评价
近期出现了不少外资企业外迁的报道,对此,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9月1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受要素成本上升、中美经贸摩擦等影响,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部分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调整生产布局,“应该讲这一现象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全球跨境直接投资大幅下降,在这样背景下,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利用外资形势也逐步回稳。数据显示,1—8月,实际利用外资890亿美元,同比下降0.3%,特别是自4月份以来,利用外资降幅逐月收窄,利用外资形势总体好于预期
2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山东省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若干措施的函》,将山东省近期推出的19条加快外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印送全国各省(区、市)参照借鉴。文件表示,山东省19条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任务分工明确,强化了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当前各地克服疫情影响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做好全国稳外资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文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2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推动外资大项目落地,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资合法权益
对外商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 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特别管理措施。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不适用备案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非诉讼法律服务(以下简称外企非诉法律服务)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对外开放,大量外商在中国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引发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目前,我国一些外企非诉法律服务已很成熟,一些正在逐步发展、完善,还有更多的服务业务尚待开发。外商投资律师作为一名曾在外商投资服务领域工作过多年的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谈谈对外企非诉法律服务的感受
外商直接投资是涉外律师网外商投资律师的传统业务领域之一。中国的市场开放度逐步加大,流入的外国资本源源不绝,各国外商更是翩至沓来。跨境的资本投资牵涉到很多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税法在其中尤为重要
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 全国目录里,与印刷包装相关的产业条目详见第196-200条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近日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诚信状况的信息,应及时记入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对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新华社郑州12月14日电(记者 牛少杰)记者从河南省政府获悉,为有效利用外资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河南将大幅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更加公平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将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汽车、飞机产业对外开放;鼓励支持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通用飞机制造及关键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按照国家部署取消汽车制造行业外资股比及整车厂合资数量等限制。 通知还提到,将进一步放宽现代服务业市场准入,包括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境外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为不低于5个;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投资方条件限制,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加大航空产业对外合作支持力度,吸引合资客运和货运航空公司、民用机场等项目落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为确保法律衔接顺畅,做好外商投资管理,便利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商务部起草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3月10日,江西省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图为瑞金市委书记许锐代表、南昌铁路局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叶江代表、赣州市市长曾文明代表(自右至左)等热议外商投资法。人民日报记者 史家民摄 3月10日,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利用外资实际情况,发挥商协会联系外商投资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靠产业园区资源,我局建立了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站”),并于2020年7月20日挂牌运作。现就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站工作职能等事项通知如下: 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站分为深圳市综合型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服务工作站和深圳市重点产业园区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服务工作站。我局统一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发改委指出,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国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影响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国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影响
从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三资企业法和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起算,经历了34天的等待,商务部于10月8日正式颁布并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22号公告”),明确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即传说中的“负面清单”)。再加上国庆假期前的9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