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商资格摘要: 厂商应无受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三条禁止之规定,具合法登记证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号 ,且营业项目包括室内装潢业(E801010)、室内装修业(E801060)、景观、室内设计业(I503010)等相关项目之业者。 (二)应缴附证明文件: 1.具合法登记证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号,应提供厂商登记或设立之证明,厂商得以打印公开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网站之资料代之。 2.厂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纳税之证明,如营业税或所得税;如为免税之机关团体请附免税证明影本。 3.厂商(含主要工作人员)之经验、完成业绩及信誉。 4.本年度有效期内之公会会员证影本(如无则免)。 5.三用表_招标投标及契约文件。 6.投标厂商声明书。 7.切结书。 8.标单。 9.退还押标金申请单。 10.物价指数调整声明书。 11.企划书1式7份,内容含修缮工程施作说明及经费预算表(含一份电子光碟档,建议为pdf档)。 以上文件请以影本,依序排列(免装订),供资格审查。
一、本案之印花税,厂商得标后请以本县税捐稽征局或竹东分局开立之印花税缴款书缴纳;如属偏远地区,始得就近到辖内邮局购买印花税票黏贴缴纳或以缴款书进行缴纳。 二、投标厂商之标价如高于公告之预算者,为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