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政府登记合格之土木包工业(含)以上厂商,领有本年度公会会员证、承揽工程手册影本(土木包工业P4~P13、营造业P4~P18;检附影本应与正本相符,请勿缩放)、最近一期营业税缴纳证明文件(厂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证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纳税证明代之。新设立且未届第一期营业税缴纳期限者,得以营业税主管稽征机关核发之核准设立登记公函及申领统一发票购票证相关文件代之)及‘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依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第3条第2项规定厂商得以打印公开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网站之资料代之。营利事业登记证制度已于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领取方式及地点】: 一、自行前往购取方式:自公告招标日起至截止投标日止,于上班时间内亲洽本所建设课购取。 二、通讯购取方式:自公告招标日起至截止投标日止,附回邮信封(信封上书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所欲购买之工程名称并贴足邮资)方式向本所建设课购取。 【其他】 一、详投标须知。 二、请厂商于招标文件所定开标时间派员到指定之开标场所,以备依本采购法第51条、第53条、第54条或第57条办理时提出说明、减价、比减价格、协商、更改原报内容或重新报价,厂商未派员到场依通知期限办理,视同放弃。 三、参与本机关投标厂商应注意“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等相关回避及禁止规定,如厂商有涉及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9条规范-公职人员(包含民意代表)其关系人担任负责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营利事业(厂商)不得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或受其监督之机关为买卖、租赁、承揽等交易行业。该厂商应不得参与机关采购投标及承揽,违反厂商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5条规定,遭处该交易行业金额一倍至三倍之罚锾。投标厂商为维护权益,应自行检视有无“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规定适用对象,严格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