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理采购,应于招标文件规定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投标、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或协助投标厂商:
一、提供规划、设计服务之厂商,于依该规划、设计结果办理之采购。
二、代拟招标文件之厂商,于依该招标文件办理之采购。
三、提供审标服务之厂商,于该服务有关之采购。
四、因履行机关契约而知悉其他厂商无法知悉或应秘密之资讯之厂商,于使用该等资讯有利于该厂商得标之采购。
五、提供专案管理服务之厂商,于该服务有关之采购。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于无利益冲突或无不公平竞争之虞,经机关同意者,得不适用于后续办理之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