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第二十条所称同意书,包括输入同意书、输出同意书及制造同意书。

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之输入、输出及制造,除依药事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许可证外,应逐批向食品药物署申请核发同意书。但因特殊需要,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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