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行动纲领及部门行动方案,邀集有关机关、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举办座谈会或以其他适当方法广询意见,订修温室气体减量执行方案(以下简称减量执行方案)送直辖市、县(市)气候变迁因应推动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并对外公开。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每年编写减量执行方案成果报告,经送直辖市、县(市)气候变迁因应推动会后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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