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规范各寿险公司对高 额保险契约之招揽及核保作业,特订定本自律规范。

各寿险公司对其业务员在招揽高额保险契约时,应要求确实遵守“保险业 务员管理规则”及公司内部招揽处理准则等规定,并考量准保户之保险需 求,不得仅以节税作为招揽之主要诉求。

各寿险公司应于办理之教育训练课程中,向业务员宣导招揽高额保险契约 之正确观念及作法。

保险业之核保处理制度及程序应订定对高龄、死亡前短期投保及高额等异 常保件之核保准则、决行层次等内部评估机制及核保人员应遵循之规范。 各寿险公司核保人员对于高额保险契约,应本诸核保专业,就要保人及被 保险人的财务、健康状况等各项核保因素予以综合考量,以公正超然的立 场进行核保。

各寿险公司对于明显不符承保条件之高额保险契约,不得仅因业绩考量而 对核保人员施加不当压力,要求其作成同意承保之决定。

各寿险公司违反前条规定,对明显不符承保条件之高额保险契约予以承保 者,得经本会理监事会决议后视情节轻重处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六十 万元以下之罚款,并呈报主管机关。 本会未依前项规定申报或处理者,主管机关得为必要之处置。 各寿险公司业务员或核保人员有违反本自律规范之情事者,各该公司应依 据“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及“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相关规定予 以惩处,并函报本会备查。

本自律规范经本会理监事会决议通过,报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