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第二条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所谓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表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规定中明确指出: a、驰名商标的涉及地域为“在中国”,即不论其为国内商品或国际商品,其经营所在地为中国,在国外经营的国内外商品(牵扯国际条约的除外)不在此列
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一直为商标权利人、相关公众以及商标学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认定并保护驰名商标以来,商标法已经先后修改了3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部门规章也相应制定修改了4次,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认识也随之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发展,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制度的理念已逐渐被社会认知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1年新认定的396件驰名商标,福建省共有24件商标获得认定,其中我市独占11件,分别占全国新认定总数的2.8%、占全省新认定总数的45.8%。 至此,我市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总数已达64件,分别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2.4%、全省驰名商标总数的35.4%,全市驰名商标总数继续位居全国地级市首位。 从获得认定的商标看,我市获得驰名商标的类别更加多样化
在认定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人民法院能否对驰名商标进行个案认定的问题。在我国《驰名商标规定》实施以前1993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1993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未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个案认定。这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惯例
日前,腾讯公司就奇瑞申请QQ商标之事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异议,掀开了两个QQ之争的冰山一角。 此前本报曾报道:因腾讯QQ非驰名商标,不能得到跨行业保护,故奇瑞QQ通过审查获得QQ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很大。但近日又有媒体报道称:以腾讯QQ目前的知名度,完全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对奇瑞来说,“QQ”商标用的时间越长最后赔的越多
新修订的《商标法》,作出了一项正本清源的规定,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与其说是厘清,不如说是扫盲。“驰名商标”概念风行多年,在公众心里形成了一种认知,就是从字面理解它,无非是著名、知名之类
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原则为被动保护(依申请认定),因此其认定申请均需要通过具体侵权纠纷案件向有关机构提起申请,而不能在无任何案件依托的情况下直接仅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驰名商标认定的机构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和法院。下面简单介绍下这3种认定途径
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并且,驰名商标是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1年新认定的396件驰名商标,福建省共有24件商标获得认定,其中我市独占11件,分别占全国新认定总数的2.8%、占全省新认定总数的45.8%。 至此,我市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总数已达64件,分别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2.4%、全省驰名商标总数的35.4%,全市驰名商标总数继续位居全国地级市首位。 从获得认定的商标看,我市获得驰名商标的类别更加多样化
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一直为商标权利人、相关公众以及商标学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认定并保护驰名商标以来,商标法已经先后修改了3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部门规章也相应制定修改了4次,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认识也随之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发展,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制度的理念已逐渐被社会认知
立法机构应正确认知驰名商标的法律属性,将驰名商标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还原到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中来,根据国际法的立法原则,按照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纳入民法体系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机构、保护原则、国际保护原则,不要将驰名商标理解为一种超客观的状态,也不要坚持驰名商标只能“被动认定”、“个案认定”。 笔者建议立法的框架为: (1)商标的定义:能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含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未注册商标,是指直接使用而未经注册的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的手段和措施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立法手段。国家立法机关应该通过驰名商标立法,树立全体公民和法人的驰名商标法律意识,建设驰名商标法律文化体系,使公民和法人尊重和保护驰名商标于法有依,有法可依。 (2)司法手段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8年山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保护驰名商标不以注册为限,要想申论成绩好,关注热点不可少。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山西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驰名商标屡屡遭遇“质量门”事件,使得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对驰名商标产生了信任危机。这种尴尬局面的形成来自于多方面的因素,既包括了驰名商标权利人未履行好相关义务,未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当然也不排除社会公众对专业法律问题认知度不够。但是消除这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最好最有效的选择就是通过法律进行控制
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一直为商标权利人、相关公众以及商标学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认定并保护驰名商标以来,商标法已经先后修改了3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部门规章也相应制定修改了4次,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认识也随之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发展,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制度的理念已逐渐被社会认知
7月29日,《电子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驰名商标和企业品牌战略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的官员,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学术单位的专家,以及来自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代表济济一堂,共同探讨驰名商标和企业品牌战略的相关问题。 在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与会官员分别介绍了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内部试行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工作规范意见》,分析它们将对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产生的影响和规范作用。来自知名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则从实务的角度,介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以及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和借鉴意义
中国驰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商标注册与否而有不同。主要表现在,有关商标跨类保护以及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的规定中将保护范围界定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规定可以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予以保护,而对于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纠纷则没有明确要求商标是否应当注册。笔者认为,这样规定的初衷估计是督促商标所有人在国内进行注册,但不能因此得出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会因商标注册与否而应差别对待,更不能以注册作为驰名认定的条件
从驰名商标保护的制度设计上看,驰名商标被质量问责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均为10年,既使作为驰名商标,10年到期都需要商标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同样会被注销。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解释(司法解释)内容: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从驰名商标保护的制度设计上看,驰名商标被质量问责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近日发布了2016年第二批驰名商标认定通报,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德冠”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此次顺德唯一一家新增的中国驰名商标,被顺德电视台、珠江商报等媒体争相报道。 罗维满董事长指出,公司一直坚持“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并践行“效率驱动”的发展理念。近年来,公司持续进行企业内部变革,通过“德冠战略4+4执行模型”(即:人、授权、教练、激励 + 组织、流程、标准、制衡),使公司的基础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流程、标准、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改进提升
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一直为商标权利人、相关公众以及商标学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认定并保护驰名商标以来,商标法已经先后修改了3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部门规章也相应制定修改了4次,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认识也随之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发展,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制度的理念已逐渐被社会认知
从驰名商标保护的制度设计上看,驰名商标被质量问责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优先进入政府采购。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驰名商标屡屡遭遇“质量门”事件,使得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对驰名商标产生了信任危机。这种尴尬局面的形成来自于多方面的因素,既包括了驰名商标权利人未履行好相关义务,未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当然也不排除社会公众对专业法律问题认知度不够。但是消除这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最好最有效的选择就是通过法律进行控制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6]406号 发布日期:2006-11-20 执行日期:2006-11-20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我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严格把握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一审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必要的,应予纠正;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应将本单位涉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法律文书及统计表,在结案后十日内报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略)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分别是怎样的?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分别有哪些? 【商标法】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商标,但是商标分为很多种。那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分别有哪些?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从驰名商标保护的制度设计上看,驰名商标被质量问责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