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1年新认定的396件驰名商标,福建省共有24件商标获得认定,其中我市独占11件,分别占全国新认定总数的2.8%、占全省新认定总数的45.8%。 至此,我市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总数已达64件,分别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2.4%、全省驰名商标总数的35.4%,全市驰名商标总数继续位居全国地级市首位。 从获得认定的商标看,我市获得驰名商标的类别更加多样化
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的认定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
湖北省政府召开表彰大会,2009年度11家企业的11件商标跻身中国驰名商标行列,分别获得50万元的奖励,武汉市蔡甸莲藕等6个新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也分获20万元奖励。 据湖北省工商局局长刘源超介绍,自2007年以来,湖北省全面实施商标战略,并把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申请地理标志注册,作为推进商标战略的重要措施。2008年,省政府专门设立商标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由省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协会,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笔者认为,驰名商标保护的义务主体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是国家,具体来说,是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所有的人和机构。 驰名商标作为一项享有较高声誉的知识产权来说,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对于驰名商标这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单是个人的义务,也不单是司法机关和主管商标行政机关的义务,而是全体公民和所有机构的法定义务。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将驰名商标的义务保护主体限定在人民法院、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显然是不当的
昨日,记者从安徽巢湖市工商部门获悉,巢湖市“巢三珍”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为驰名商标,这是我省及合肥市渔业系统第一个驰名商标。 据巢湖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介绍,在2014年1月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的驰名商标评选通报中,巢湖市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巢三珍”注册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据介绍,这是安徽省及合肥市渔业系统获得的第一个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一直为商标权利人、相关公众以及商标学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认定并保护驰名商标以来,商标法已经先后修改了3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部门规章也相应制定修改了4次,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认识也随之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发展,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制度的理念已逐渐被社会认知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解读】按照“按需认定”的原则,司法解释严格限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而对于其他一些可能涉及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案件要件,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12日电(记者徐冰、滕军伟、张旭东)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此间举行的第三届中国商标节上透露,中国将抓紧修改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研究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建立驰名商标动态管理模式。 付双建说,为推进商标战略,解决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问题,工商总局将抓紧修改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认定程序,明确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等,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目前,通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已达上千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驰名商标保护的制度设计上看,驰名商标被质量问责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7月29日,《电子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驰名商标和企业品牌战略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的官员,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学术单位的专家,以及来自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代表济济一堂,共同探讨驰名商标和企业品牌战略的相关问题。 在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与会官员分别介绍了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内部试行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工作规范意见》,分析它们将对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产生的影响和规范作用。来自知名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则从实务的角度,介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以及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