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理人及职称经理人如何区分?其职掌权限为何?
公司经理人系依公司法第29条第1项第3款规定委任之,得依章程规定设置经理人,经理人有二人以上时,其职称由公司自行决定,公司法无强制之规定。又同法第31条规定,经理人之职权,除章程规定外,并得依契约之订定。经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约规定授权范围内,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及签名之权。惟经理人与公司间系属委任关系,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仍有疑问可于上班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台北市商业处为民服务电话:02-27208889/1999转6485或6491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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