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完好。”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监督检查。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信用承诺履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准确性及报送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办城〔2017〕251号),第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通过,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