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8109年8月14日前申请适用境外资金汇回专法,可享优惠税率8%,请把握期限!
境外资金汇回专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迄今将届1年,适用首年优惠税率时限也进入倒数阶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在今(109)年8月14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营利事业登记地国税局以亲送、邮寄(以邮戳为凭)或个人网络线上申请适用专法,且在核准期限内汇回资金者,即可享有优惠税率8%课税。
该局补充说明,申请适用专法课税之案件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所得税法规定(即一般所得税制)课征所得税或基本税额。另汇回资金进行实质投资完成后还可申请半数退税。个人或营利事业应把握首年税率优惠黄金期,以降低实质租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