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区域计划法第1条规定,区域计划法之实施系为促进土地及天然资源之保育利用,均衡人口及产业活动之合理分布,以加速并健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环境,增进公共福利,并有效防止自然灾害之发生。

为达成上述区域计划法揭橥之宗旨,台湾地区除金门县、连江县、台北市、嘉义市及县(市)合并前台中市、高雄市、台南市均列入都市计划内,依照都市计划法实施分区使用管制,不需办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及管制外,其余县市(含原台中县、台南县及高雄县)之非都市土地均依区域计划法等有关法令,对土地依其所能提供之使用性质,并参酌地方实际需要,划定使用分区,编定各种使用地,实施管制,以达到国土资源永续利用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