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语/ฉบับภาษาไทย
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本级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7年9月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提名,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统一印制,加盖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2021年1月1日后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