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债】行政相对人怎样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取得法律救济的途径。但是行政相对人要适用以上两种救济手段须受到以下规则制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需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救济手段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4.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由复议机关作最终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只能选择种方式。如果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以先收到材料的机关为当事人选择的机关;同时收到的由当事人选择。

5.法律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裁决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6.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