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公有土地办理都市更新时,有哪些处理方式?
依都市更新条例第46条(108.01.30都市更新条例修正前第27条)规定,公有土地办理都市新时,有下列处理方式:
1.自行办理、委托其他机关(构)、都市更新事业机构办理或信托予信托机构办理更新。
2.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或其他机关以征收、区段征收方式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时,办理拨用。
3.以权利变换方式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时,除按应有之权利价值选择参与分配或领取补偿金外,并得让售实施者。
4.以协议合建方式实施时,得以标售或专案让售予实施者;其采标售方式时,除原有法定优先承购者外,实施者得以同样条件优先承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