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已于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生效,因此,须修订澳门大学毕业证书的式样,以配合新《澳门大学章程》的实施。
一、核准载于本批示附件内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毕业证书的式样,而该等证书由印务局专责印制。
二、高等专科学位毕业证书用B4纸印制,底色为淡米黄色,配上黑字,框为蓝色,框外白边阔度为十五毫米。
三、学士学位毕业证书用B4纸印制,底色为淡米黄色,配上黑字,框为金色和蓝色,框外白边阔度为十五毫米。
四、硕士学位毕业证书用B4纸印制,底色为淡米黄色,配上黑字,框为金色和红色,框外白边阔度为十五毫米。
五、博士学位毕业证书用B4纸印制,底色为淡米黄色,配上黑字,双框全为金色,框外白边阔度为十五毫米。
六、学位后证书课程及预科中心的课程证书用B4纸印制,底色为淡米黄色,配上黑字,框外白边阔度为十五毫米。
七、所有毕业证书的上端均印有澳门大学徽章。
八、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及高等专科学位毕业证书,以及学位后课程证书由澳门大学校长及教务长共同签署,预科中心课程的证书由预科中心主任及教务长共同签署;并于朱红色或洋红色的钤印上加盖大学钢印为据。
十、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
一、修改经第101/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课程的学术与教学编排和学习计划。
二、核准上款所指课程的新学术与教学编排和学习计划。该学术与教学编排和学习计划载于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四学年,学生修读最长期限为六学年。
完成课程所需的总学分至少为146学分,其分配如下:
一、完成附件二表一所载的必修科目,取得60学分。
二、完成附件二表一所载的选修科目,取得33学分。
三、修读附件二表二所载的通识教育科目,取得 50 学分,其中:
(一)完成表二的必修科目,取得38学分。
(二) 完成表二的选修科目:一门社会科学范畴科目,取得3学分;一门科学与技术范畴科目,取得2学分;以及两门人文艺术范畴科目,取得2学分。
(三)修读其余通识教育选修科目,取得5学分。
法学学士学位的颁授取决于各科考试及格和通过毕业论文。
注:校方须指定每学期供学生选读的选修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