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项颁授的荣誉学士学位分为以下等级:甲等、乙等(一级)、乙等(二级)或丙等。在特殊情况下,大学可颁授未注明等级的学士学位。
为了厘定学士学位的等级,平均积点会依据课程要求所列高级或中级程度科目等级点最高的80 学分(以成绩等级而定)计算。最高等级点的80 学分中的40 个学分需来自高级程度科目,(“(a) 组别科目”),而余下的40 学分(已计入(a) 组者不算在内)需来自高级或中级程度的科目(“(b) 组别科目”)。在计算有关课程的平均积点时,(a) 组及(b) 组科目的比重可能不同。计算方法如下:
有所规定,倘若根据整体学分承认指定的尚须选修科目,学生修毕的课程少于80 学分,平均积点将会以(a) 组别高级程度科目**成绩的40 学分计算,而余下的学分(已计入(a) 组者不算在内)需来自(b) 组别高级或中级程度的科目。
学生如要符合获颁某个荣誉等级的资格,需符合课程要求所列(a) 组别和(b) 组别科目所需学分及以下的平均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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