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凡二十岁以上,六十五岁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申请创业贷款补助。
前项所定创业贷款补助,为政府办理之微型创业凤凰贷款、青年创业及启动金贷款之利息补贴(以下简称利息补贴)。
第一项家庭暴力被害人身份,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认定之。
依前条规定申请利息补贴者,其申请创业贷款,应备各该创业贷款所需文件,并检附直辖市、县(市)政府开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份证明文件,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前项承贷金融机构同意核贷后,由该机构代向劳动部(以下简称本部)申请利息补贴,其补贴条件如下:
一、贷款人应为所创事业负责人。
二、每一贷款人以申请一次为限,且不得重复领取。
贷款人于领取利息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贷金融机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申请利息补贴,已拨补者,并向贷款人追回溢领之补贴利息:
一、所创事业变更负责人。
二、创立之事业有停业、歇业之情形。
贷款人积欠微型创业凤凰贷款、青年创业及启动金贷款本息连续达六个月者,承贷金融机构应即停止申请拨付补贴利息。已拨补者,应由承贷金融机构向贷款人追回返还之。
前项情形于贷款人清偿积欠本息且恢复正常缴息后,恢复补贴。
贷款人逾期缴款连续未达六个月即予清偿,并恢复正常缴息者,视同正常户处理,仍予补贴利息。
利息补贴以新台币二百万元贷款额度为限,贷款人贷款期间前三年不需负担利息,由本部全额补贴;第四年起负担年息百分之一点五,利息差额由本部补贴,但年息低于百分之一点五时,由贷款人负担实际全额利息。前项利息补贴期间最长七年。
本部为了解贷款人经营情形,得不定期前往访视或查对相关资料,贷款人应予配合。
本办法之经费,由本部编列预算支应。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本贷款利息补贴之贷款人,除补贴利率及积欠各该贷款本息连续达六个月之处理,依申请补助当时规定办理外,其余事项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