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事财产权纠纷,想要取得债权的凭证,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诉讼较耗时,可先考虑透过法院的督促程序(支付命令)来快速取得债权的凭证。而支付命令要向哪个地方法院提出声请,是当事人要务必留意的事项,如果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法院可能会直接裁定驳回,损失时间和500元的裁判费。

而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支付命令可否适用合意管辖的规定呢?

什么是合意管辖?

民事诉讼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有所规定,原则上,原告必需到被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就是所谓的以原就被原则,但如果当事人间愿意事先约定涉讼管辖法院,则原告例外可以到约定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Ⅰ当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以关于由一定法律关系而生之诉讼为限。Ⅱ前项合意,应以文书证之。”

所以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民间契约书中,最后几条会写到“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就是此类的约定,排除以原就被原则的适用。

契约涉讼案件中,如果双方契约已约定合意管辖法院,则原告可不可以直接向合意管辖法院声请支付命令呢?

例如:甲住台中、乙住花莲 ,甲、乙的合作契约约定乙若违约应给付10万元违约金,合意管辖台中地方法院,则甲可否依合意管辖的约定,向台中地方法院声请支付命令呢?

民事诉讼法第510条规定:“支付命令之声请,专属债务人为被告时,依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或第二十条规定有管辖权之法院声请。”

依上开规定,支付命令的管辖法院与诉讼管辖法院规定不同,限于向以下法院声请:

支付命令相对人(债务人)住所地、居所地法院。

支付命令相对人(债务人)营业地法院(限于营业涉讼)。

所以只要记住,支付命令并无合意管辖规定之适用,契约中合意管辖约定,不适用于支付命令程序,仅适用于诉讼程序,所以支付命令仍须向对方所在地法院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