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杏花园小区房屋(面积6724.53平方米)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属“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营业执照;3.现场勘验记录;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关于移交坤航•杏花园项目违法搭建线索的函》(遵市规函〔2018〕411号);6.现场照片;7.《关于新舟镇坤航•云舟新城杏花园项目移民安置情况说明》;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1. 坤航•云舟新城杏花园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我局于2019年5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综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取得《竣工规划认可证》(竣字第196384号),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酌情减轻处罚,按工程造价1%计处罚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陆万零伍佰贰拾元人民币(¥605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到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地址:遵义市珠海路,帐户名称: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