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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你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杏花园小区房屋(面积6724.53平方米)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属“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营业执照;3.现场勘验记录;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关于移交坤航•杏花园项目违法搭建线索的函》(遵市规函〔2018〕411号);6.现场照片;7.《关于新舟镇坤航•云舟新城杏花园项目移民安置情况说明》;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1. 坤航•云舟新城杏花园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我局于2019年5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