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在新闻中看到一些名人于离婚后,因而拿到天价的赡养费,但赡养费真的可以无上限的请求吗?请求赡养费又有何前提要件?在讨论这些问题前,有必要先厘清一下赡养费的性质。关于赡养费的请求,规定在民法第1057条:“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因此,从条文内容来看,可以得知赡养费的目的是在:保障经济弱势的配偶,于离婚后的生活不会因而陷于困难。故赡养费乃属于生活费用的补助,并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以条文内才会规定,就算他方“无过失”,处于经济弱势的配偶还是可以向他方请求。关于离婚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跟“判决离婚”。所谓的“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对于离婚及相关条件均已达成共识,并合意去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而言;“判决离婚”则是指双方仍无法乔拢,而诉请法院判决离婚。而民法上的赡养费请求权则限于“判决离婚”的情形,当然,若是“协议离婚”的情形,双方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书内为赡养费给付的约定。所谓的“生活困难”系指名下没有财产,也无谋生能力而言;且必须是因为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的状态,若是离婚“后”才因经济恶化或罹患疾病而导致此一状态,并不适用。3. 请求方须为无过失

例如:因不堪他方虐待而诉请离婚。相反的,若导致离婚的事由是可归责于自己(例如:自己外遇),则无法请求他方给付赡养费。既然赡养费的目的是在:避免经济弱势之配偶,因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故赡养费的数额,原则上也只能请求到“足以维持个人生活所需”的程度,故有些法院会参考行政院主计处所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去审酌请求人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是否合理。